2021年度案例绿孔雀公益诉讼案,珍
年3月,在绿汁江的干流嘎洒江,一座水电站开始施工。对于中国境内最后的绿孔雀来说,这是正在逼近的一次灭顶之灾。 绿孔雀,我们知道那是非常非常的漂亮和美丽。它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,名列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的红色目录。可以说,它是极度美丽而又极度濒危。野生的绿孔雀已经绝世独立,难得一见。一旦这样一只美丽的物种消失,我们世界上最美丽的一块色彩,也将会被抹去。与此同时,会引起一连串的物种的灾难。 因此年7月,生态环境部责令水电站项目公司开展环境影响后的评价。在环境评价做出之前,不得蓄水发电。同时,民间环保组织——自然之友,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,要求停止水电站建设,而不仅仅是不允许蓄水发电。 但是,这个时候水电站项目已经完成了部分工程,并且修建了导流洞,投入了高昂的成本。公司如果这个时候停止施工,那将会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。但是,既然被起诉了,所以公司立即停止了施工啊,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。 我们知道,绿孔雀的存亡,和水电站的废立,自然就交织成了一场绿孔雀的案。那这绿孔雀案呢,也因此成为我国第一例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。 什么叫做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呢?也就是说,这种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环境破坏,只是一种重大的风险,但并没有真实的发生,侵害的情形和后果还不明确,它只是一种可能。也就是说,如果水电站建起来,蓄水了,动植物被破坏了,那么绿孔雀有可能消失,但是也有可能不消失。 因为我们知道,绿孔雀长着脚长着翅膀,它会飞走啊。可是它飞到别的地方,真的就适合生存了吗?因为它独特的生态环境被破坏了。如果对这种可能发生的影响,那该怎么去做呢?这个就是对法院的一个考验。 年的8月,绿孔雀保护公益诉讼案,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年的3月,昆明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,认为原告已举证证明,安设水电站的淹没区,构成绿孔雀在生物学上的栖息地,一旦淹没,很可能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。 因此,判决建设方在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,立即停止涉案水电站项目建设,不得截流蓄水,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的植被进行砍伐。一审宣判之后,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了上诉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,保住了绿孔雀赖以生存的最后家园。也就是维持原判。 那么我们知道,在环境保护法里面,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——保护要优先,预防也要优先。在这种情况之下呢,我们肯定不能等到发生了严重后果之后再来处置。因为我们知道一个物种的消失,那你要想事后的救济,那是绝对不可能的。 我们都知道一句话,绿水青山,就是金山银山。这样一起预防性公益诉讼,把生态环境损害消灭在损害发生之前。为生物多样性,特别是濒危物种的预防性保护,提供了特别好的借鉴。因此,绿孔雀案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,被国际社会评为全球十大生物多样性案例之首。作为我国司法领域唯一的案例,入选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展览——中国展区。 我们知道,共建地球生命体,需要我们对自然身怀敬畏之心。只有我们敬畏自然,我们才可以对我们这个地球负责,我们才可以真正的拥有绿水青山,我们才可以真正的拥有美好的未来。所以,如果在你身边也有类似的案情的话,那么不妨联合当地的公益组织一起发起公益诉讼,共同保护我们美好的家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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