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梧州市林业局关于经过人工驯养的蓝孔雀是否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禁止发布广告的野生动物的复函

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:

贵局《关于了解经过人工驯养的蓝孔雀是否属于〈野生动物保护法〉禁止发布广告的野生动物的函》(梧工商函〔〕24号)已收悉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现函复如下:
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二条规定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,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,适用本法。

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,是指珍贵、濒危的陆生、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。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,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(含卵、蛋)、部分及其衍生物。

第三十一条规定:禁止为出售、购买、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。禁止为违法出售、购买、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。

二、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》第三条规定:从国外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,属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附录一、二物种的,分别按国家重点保护一、二级野生动物进行管理,属附录三物种的,按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。

三、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》第三条规定: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,是指受国家重点保护的、广西重点保护的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,以及从国外进入我国后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。

所称陆生野生动物产品,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。

所称驯养繁殖,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,为保护、救护、研究、科学试验、展览以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。

所称经营利用,是指从事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收购、出售、租借、交换、展览、实验、进出口、科研、观赏、加工以及其他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商业性贸易活动。

……

四、经查,蓝孔雀属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)附录Ⅲ的物种。

因此,我局认为,经人工驯养的蓝孔雀应按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野生动物保护法》中“禁止为出售、购买、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”的野生动物。

特此函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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